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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毛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仙民初字第5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吴**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新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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