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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杜*、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14日15时许30分许,原告辛**的儿媳高*驾驶轿车在有朋路电缆厂家属院内与被告杜*之女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受伤。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与高*及其丈夫王*甲发生争吵并厮打。原告辛**去拉架时,被碰倒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曲阜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7,159.3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280.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儿媳高*与被告杜*之女杜*发生交通事故后,三被告与高*及其丈夫王*甲发生厮打。原告去拉架时,被碰倒受伤。对纠纷的发生三被告及高*、王*甲均有过错,均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事件是因三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高*争吵并进行撕扯引起,被告遇事不冷静,对纠纷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责任,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被何人推倒受伤,在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辛**的医疗费7,159.3元、护理费2,6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共计10,222.1元;二、由被告郑**、史**、杜*赔偿原告6,1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郑**、史**、杜*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倒地前并未与上诉人发生肢体接触,其致伤与上诉人无关。根据一审时的证据,无法查清被上诉人突然自行倒地的原因,一审推定所有在场人均有过错,认定上诉人对纠纷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用于治疗外伤的药物甚少,所用药品几乎全是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物,被上诉人的高血压与心脏病与本次倒地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在没剔除与治疗外伤无关的药品的情况下让上诉人连带赔偿全部医疗费,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提供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及护理天数的诊断证明和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证明,认定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费无证据支持;二、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一审未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允许同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同时出庭充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与民事诉讼法的代理制度相违背,直接导致无法举证、质证,导致错案;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共同侵权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与事实不符,本案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更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是在去拉架时被碰倒受伤,对此上诉人、原审被告及高*、王*甲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高*争吵并撕扯引起,负有较大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费依据医疗费票据及清单计算误工费时间准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护理人员,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被上诉人是66岁的老人,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护理符合法律规定,伙食费每天20元也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委托在前,上诉人委托时已明知,是上诉人自己的原因。

原审被告郑**、史**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与原审被告郑**、史**因交通事故与被上诉人辛桂莲的儿子王**、儿媳高*发生争吵并厮打,致被上诉人拉架时被碰倒致伤,五人为共同侵权人,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杜*、原审被告郑**、史**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加重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杜*在一审中未以“所用药品几乎全是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物”为由提出抗辩,二审中又不能明确指出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物,其主张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外伤用药,理由不能成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有“陪护2人”的意见,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陪护人员王**、王**的户籍证明,因均为城镇居民,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并无不当;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20元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审理程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错误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杜*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同时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属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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