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临沂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公方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沂南**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