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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临沂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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