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姜**与被告闫**、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姜**诉称:2013年4月10日,我们因个人信仰在自家地里敬神放鞭炮,由于原被告的耕地相邻,二被告以我们放鞭炮惊吓其养的猪为由与我们吵闹,并发生厮打,致原告姜**右手被咬破,全身多处受伤,致原告闫**脸部嘴受伤,衣服被撕破,至今头疼难忍。公安机关分别对二被告处以罚款500元。原告姜**到灵宝**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000多元,二被告未予赔偿。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们各项经济损失共9866.84元。
被告辩称
被告闫**、杜**辩称:此场纠纷经法院已经处理结束,原告闫*飞没有花费,姜**花费1000多元,已经处理过了。二原告起诉属重复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闫**、姜**与被告闫**、杜便枝于2013年4月10日因琐事发生的打架纠纷,原被告双方产生的医院花费及其他损失,经本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纠纷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闫**、姜**就这场纠纷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姜**要求被告闫**、杜**赔偿其因损失9886.84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返还原告闫海飞、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