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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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