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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