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魁诉被告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被告王**、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闫海飞与暨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闫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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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费恩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河南**责任公司河南煤**责任公司矿建第十五项目部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施**与被上诉人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支现社、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武**、赵**与被上诉人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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