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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曹**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曹**及原审被告王*、葛**雇员伤害赔偿及健康权纠纷一案,曹**于2008年12月29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葛**、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8632.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永**民法院于2009年3月8日作出(2009)永*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郭*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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