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