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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丁**、丁**、丁**、丁*、丁**、丁**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等七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吕**等七人于2008年9月2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财产损失费共计1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永**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永*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吕**等七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永**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永城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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