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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交通局与被上诉人罕**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罕**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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