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孙*、孙*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侵害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梁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梁**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虞**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商丘市梁**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刘**的丈夫孙**与被告饮酒的地点在虞城县,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庄,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将本案裁定移送虞城县人民法院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