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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孙*、孙*与被上诉人叶修社、杨**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孙*、孙*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侵害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梁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梁**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虞**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商丘市梁**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刘**的丈夫孙**与被告饮酒的地点在虞城县,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庄,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将本案裁定移送虞城县人民法院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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