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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按六级伤残对原判进行改判;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9日,王**在李**的密县工地上干活时,不慎被振动棒碰伤腿部,李**带王**在附近私人诊所治疗20多天后,病情加重,2007年4月25日,双方订立一份协议书,约定李**给付王**500元后,双方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王**回到睢县,先后在睢县中医院、睢**医院、睢**医院进行治疗,其在睢县中医院治疗期间,李**给付其医疗费10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起诉要求撤销在密县所签订的协议书、由李**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王**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以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李**同意再支付给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1500元,于协议签订时即时给付,加上应退回的诉讼费975元,合计32475元,李**付款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二、双方各自缴纳的诉讼费用各自负担。

三、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双方已于2009年7月27日签字)。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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