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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王**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12月31日9时许,原告丁**与被告丁**在龙曲镇丁庄村因琐事发生打架。原告丁**把被告丁**从电动车上踹下,用拳头打致丁**鼻翼及额突多发骨折后,丁**随即用砖块砸伤丁**头部。被告丁**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原告丁**的伤情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原告在太**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2993.1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丁**致伤原告丁**发生在原告把其从电动车上踹下、打致其轻伤时,被告的该行为从时间、对象、手段和强度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被告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相关辩称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丁**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认定丁**对其构成侵权并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丁**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缘起于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丁**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太**民法院做出的(2013)太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丁**对被上诉人丁**人身构成伤害,判处上诉人丁**犯故意伤害罪,从而否定了上诉人丁**上诉主张的其为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因此,原判认定被上诉人丁**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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