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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757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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