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757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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