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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余**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彭**是在申请人与彭**发生纠纷结束后,才过来将申请人打伤,彭**应承担全部责任。原一、二审未采信其提交的杨**的证言,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20%的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人余**在二审中提交的杨**的证言“2013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我送孩子上学返回家中,听到门外有争吵声,出门一看,是余、彭两家争吵,当时我看到余**躺在彭**门前公共过道上,彭**和安装工人已将待安装的大门从现场抬走,争吵也已停止。后来彭**之子彭**又来进行第二声争执,我就不在现场,具体情况一概不知。第一次争吵结束,余**躺在地上之时,我过去要扶她起来,她说:让我平静一会。”二审对该证言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的父亲彭**予以否认,且杨**的证言无法证明余**与彭**之间发生厮打的具体情况,申请人余**又未提交其他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原一、二审依据纠纷发生的前因,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无不当。

综上,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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