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刘**与刘*、瞿**及原审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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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邱**、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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