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振国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