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振国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何*申请执行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鲁**、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吕**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