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何*申请执行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鲁**、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黄**、黄**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