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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