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孙**同意赔偿原告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履行。原告潘**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何*申请执行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房**与鲁**、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