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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孙**同意赔偿原告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履行。原告潘**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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