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人民陪审员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9月26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张**、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胡*、张**、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缓),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