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毛**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