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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