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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