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郭**、张**、张**与被告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诉被告方*、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诉被告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申请执行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