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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