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何*申请执行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张**、张**与被告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诉被告方*、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鲁**、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