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诉被告鲁**、李**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鲁**、李**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