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与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潘**与孙**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鲁**、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冉诉被告胡*、张**、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各诉张**、张**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