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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与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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