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黄宪岭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段开厚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开厚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汤玉学,被告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开厚诉称,被告黄**经营沙场,雇佣其为沙场提供劳务,在一次切割钢筋作业时,因切割机磨片破碎,其左眼球被碎片击中,导致左眼失明。经双方协商被告黄**同意赔偿损失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黄**以种种借口推诿。故起诉要求被告黄**按双方协议赔偿其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段开厚在作业时不注意安全且操作不当,其本人对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段开厚在被告黄**经营的沙场务工,双方约定原告段开厚每在河里采一船沙子,被告黄**给其劳务费22元。2010年8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黄**要求原告段开厚使用切割机切割钢筋,因切割机防护罩缺失,在作业过程中,高速旋转切割机磨片破碎,原告段开厚的左眼球被碎片击中,当天由被告出资将原告段开厚从罗**民医院转入武**医院治疗,于8月20日出院。经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玻璃体浑浊。后经协商被告黄**同意赔偿原告段开厚各项损失50000元,被告黄**于2010年9月28日向原告段开厚出具了50000元欠据,经原告段开厚催要,被告黄**在2010年11月13日付给原告段开厚现金1000元,下欠损失费用至今拒绝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罗**民医院出院证、武**医院病历及报告单、被告出具的欠据以及原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雇佣原告段开厚为其经营的沙场采沙期间,要求原告段开厚使用缺失防护罩的切割机作业,造成原告段开厚左眼损伤,应对损伤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黄**给付原告段开厚1000元后,余下所欠赔偿款拒绝给付,故原告段开厚要求被告黄**付清所欠赔偿款49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开厚赔偿款49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负担1025元,原告段开厚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