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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东安县花桥镇居美家具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东安县花桥镇居美家具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东安县花桥镇居美家具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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