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东安县花桥镇居美家具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东安县花桥镇居美家具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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