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健康权纠纷
原告郭*于2009年2月6日就与被告夏**、宁远县冷水镇上宜完全小学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夏**曾是被告宁远县冷水镇上宜完全小学的学生(以下简称上宜完小)。2008年2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后,冷水完小安排全校大扫除。原告郭*与被告夏**玩“绑架子”的游戏时,被告夏**乘原告不备之机从右侧向原告猛压倒在地上。导致原告右手腕关节脱臼,原告到医院治疗用医疗费6000余元,被告夏**已给付原告21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夏**、宁远县冷水镇上宜完小一次付给原告郭*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夏**、宁远县冷水镇上宜完小各承担4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