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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器有限公司因与梁**、佛山市**有限公司、余**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特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雪**公司与保**司签订的《合同书》是保安服务合同,而非劳务派遣合同。梁**因职务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保**司承担,与雪**公司无关。首先,保**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无权提供劳务派遣。其次,雪**公司与保**司的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保**司向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保安服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再次,雪**公司与保**司签订的《合同书》不是劳务派遣合同,而是保安服务合同。最后,保**司对外招聘保安人员,并安排到被服务单位,以履行其与客户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属劳务派遣关系。(二)梁**与余**发生打斗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据此,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保安公司答辩认为:保安公司与雪**公司、梁**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雪**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保**司与梁**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雪**公司与保**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梁**为保**司雇请的员工,被派遣至雪**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梁**在保**司与雪**公司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受雪**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梁**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培训费等由保**司支付,雪**公司每月向保**司支付包含保安员工资、保险、培训费等在内的服务费。由此可见,雪**公司、保**司、梁**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雪**公司、保**司、梁**之间为劳务派遣关系,并判令雪**公司负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至于雪**公司认为梁**的打斗行为属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梁**刺伤余**是因其作为饭堂执勤人员在余**插队一事中处理不当所致,二审法院认定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雪**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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