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因与梁**等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梁**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详细调查就认定梁**伤害梁**,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梁**并未用石头掷伤梁**后脑,而梁**与梁**自始至终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赔偿协议,梁**的受伤与梁**没有因果关系,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已经支付的500元,是梁**父亲借给梁**父亲用于治疗梁**的,而徐**、大**出所、黎**委会的证言和证明里均有不实之处。(二)二审期间,梁**申请法院向大**出所及同伴小孩调查取证,而二审法院未予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据此,梁**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梁**答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梁**的再审请求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梁**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由于事出意外,现场又无电子监控,无法准确还原事实,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认定。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发时同伴小孩在护送梁**回家后,即向大人指证梁**掷伤梁**;而梁**的父亲梁**亦在派出所的督促下向梁**支付了500元的医药费。梁**虽然主张徐**的证言、大**出所及黎**委会的证明均属不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二审法院认定梁**掷伤梁**无明显不当。至于梁**主张二审法院未依法调查取证的问题,因是否准许当事人的取证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已依职权向徐**、大**出所、黎**委会等有关知情人员及单位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对梁**调查取证的申请未予准许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