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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已注销)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喻**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奥**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奥**司已于2011年6月17日,即一审期间注销。二审判决生效后,喻**向深圳**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因被执行人注销作出(2012)深龙法执字第4497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奥**司在一审期间注销后仍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在奥**司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为当事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及深圳**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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