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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因与孙**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违法。**提交的证据3没有原件,未在一审庭审时出示并质证;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二)根据孙**提交的病历,无论是其自诉内容或医生的检查结果,均表明**额部的伤外,再无红肿等被打症状。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相互拉扯、推打与事实严重不符。(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依法再审本案。

孙**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3年5月15日下午17时许,梁**因维修费问题与孙**发生争执,在相互拉扯、推打时,梁**用一根带有锁头的铁链打伤孙**,造成孙**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对此,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梁**承担9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同时,二审判决对本案赔偿范围的认定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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