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X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