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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华都园大厦18楼K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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