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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健康权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没有深入调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偏袒一方,处理结果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该案,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归还侵占其的0.6亩责任田并赔偿其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谢**于2011年8月11日在自己的田边挖路时,遇李**经过劝阻,双方发生争吵,谢**用头将李**打伤。李**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微伤,并为此用去100元的验伤费用。李**受伤当日被送往阳春市永宁卫生院治疗,用去医治费258.42元;于次日转到阳**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左肘挫裂伤;2、右胸背、右腹股沟区、右小腿挫伤。建议及注意事项:住院期间留陪人壹人,出院后休息贰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用头打伤李**,李**亦用石头扔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由谢**按70%责任赔偿李**的损失,李**自行承担30%,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谢**称其没有打伤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另外,再审申请人谢**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返还于2006年侵占其的0.6亩责任田,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原一、二审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可另遁法律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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