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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桂林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业)与被申请人**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理工学校)、胡**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林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业)因与被申请人**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理工学校)、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海**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理工学校在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没有尽到安全教育、指导、管理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相应责任。2.二审法院超出二审时理工学校的上诉请求范围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再审本案。

宁*电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1.根据最**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海**司委派胡**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申请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本案30%的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2.二审认定申请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和事故发生地的电杆拉线已松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海**司申请再审的意见,1、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确认理工学校所提交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认定理工学校对涉案学生已履行了安全教育、指导、管理的义务,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海**司对此并无证据证明理工学校未履行相关义务,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海**司主张二审法院超出理工学校上诉请求范围审理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u003c;;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的规定,二审法院根据海**司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过错程度而进行改判,并无不当。

关于宁*电业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海**司所进行的勘察作业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但该勘察作业未向有关电力部门进行申报,违反了有关规定,对造成本案的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宁*电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涉案电力设施未标明警示标志,且拉线已松脱,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此事故负相应责任。二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海**司、宁*电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桂林海**限公司、广西宁**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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