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莫**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宾**民法院(2013)来立民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莫**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受伤致残与忻城县公安局的职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起源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忻城县公安局实施抓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莫**的健康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莫**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