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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何*、李**与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何*、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和审判员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上诉人谢*其及委托代理人黎**;上诉人何*、李**的委托代理人黎**;被上诉人阳太生的委托代理人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诉讼保全费1414元,合计5292元,一审诉讼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上诉人谢*、何*、李**已预交),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谢*、何*、李**20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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