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何**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何**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何**负担,因其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