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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石**与王**,石**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石**、石**、王**、周**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3)垫法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通知书告知杨*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且未按规定办理缓、减、免手续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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