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陈**、张**、尹**、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张*与重庆市南**有限公司,重庆市南**管理委员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垫江县砚台镇人民政府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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