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薛粉莲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没有一个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申请人有殴打被申请人而导致被申请人受伤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一审申请证人许**出庭作证,许**的证言证明“……,看见原告和一个大个子打架,原告倒在地上,但没看清谁打谁”,该证人证言明显是伪证。3、原审法院仅仅凭借申请人有推被申请人的行为,就给申请人施加80%的民事责任,故申请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时,被申请人作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3)蓝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更不能改判增加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由一审的4742.50元改变为5314.80元)。显然,二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综上所述,原判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家宅基后院与薛**家耕地相连,王**父亲在其后院砌墙时,因界畔问题薛**与王**之父发生争执,王**赶来将薛**推倒在地,导致薛**受伤的基本事实存在。原判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病例及西安市公安局蓝田分局玉山派出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出的认定及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终审判决并未超出薛**的诉讼请求范围,王**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