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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元江与刘**、西安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元江与被告刘**、西安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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