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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王**、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3月21日以被告已承认错误并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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