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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贾**、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贾**、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100.00元退回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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