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贾**、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100.00元退回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