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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某甲与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某甲诉被告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后某甲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后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原告后某甲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后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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