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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与包*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包*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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