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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