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张某某、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