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6月6日经两河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李某某支付乙方张某某1000元作为张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张某某不得为此再向李某某主张任何医疗费用。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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