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6月6日经两河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李某某支付乙方张某某1000元作为张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张某某不得为此再向李某某主张任何医疗费用。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